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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宗旨是调整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劳动法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具体如下: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人类的一切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与文化活动)在本质上都是价值的运动,都是各种不同形式的价值不断转化、不断循环、不断增值的过程。
这种价值运动具体表现为:使用价值、劳动潜能、劳动价值与新使用价值的循环回路,所有复杂形式的价值运动最终都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这样的循环回路,所有复杂的社会现象都是由若干个这样的循环回路有机地组合而成。
劳动是人类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商品生产体系中,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由此下了这样的定义:“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
劳动三大基本类型分别是:
1、体力劳动:体力劳动是指以人体肌肉与骨骼的劳动为主,以大脑和其他生理系统的劳动为辅的人类劳动。
2、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是指以大脑神经系统的劳动为主,以其他生理系统的劳动为辅的人类劳动。
3、生理力劳动:生理力劳动是指除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人类劳动。
一般的人类劳动由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与生理力劳动按照不同的比例关系组合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 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表现如下: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 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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