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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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了哪些修改?——新旧办法逐条对比 现就新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逐条比较,让我们看看究竟发生了那些变化,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原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比较结论:无变化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比较结论:词条属于新增条款。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其中基本原则属照搬拍卖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原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比较结论:没有实质修改。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原第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原第四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比较结论:  第一,将拍卖前备案时间由“拍卖日前7天内”调整为“拍卖日前” 第二、备案材料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删除了“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的要求。明确对“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的要求,删除了对“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新备案方式。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比较结论:此条属新增内容。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原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比较结论:无变化。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原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原第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原第八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比较结论:无更改。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原第九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习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习意串通行为。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原第十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比较结论:删除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内容。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原第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比较结果:无实质修改。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原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删除了原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拍卖备案制度,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原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比较结论:无修改。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原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原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原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原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比较结论:取消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保密规定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原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比修订后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原来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两者均为21条。21个条款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2条和第6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

二、修改重点在哪?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在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备案管理制度是这次修订的重点。那么设立备案管理制度有什么意义?新办法对拍卖备案制度有哪些新的规定?

该负责人指出:拍卖备案,是工商机关根据《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要求拍卖企业向工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拍卖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依靠传统的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通过拍卖备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有利于督促企业、当事人自觉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因此,拍卖备案是监管拍卖活动的必要手段。按照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可以规定备案制度。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新公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拍卖备案制度,并对部分程序进行了简化。

新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

1.对拍卖备案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实践中经常出现拍卖企业异地举办拍卖活动的情况,因此新办法第五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2.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在新办法第五条中,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3.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

4.增加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的规定。依照《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送审稿第六条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的规定。

5.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关于工商机关“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的规定,是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要求,与拍卖备案的性质不符,故删去;同时,还删去了备案内容中拍卖标的“有关审批文件”和“其它材料”等表述,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

此外,新办法对现场监拍制度也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三、新办法将会对拍卖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注册拍卖师季涛:新办法中给企业减少负担的修改值得赞赏

根据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新的《监管办法》不再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这样,避免过多的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拍卖现场监督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也有利于给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松绑和减少工作负担。同样,新的《监管办法》中提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都可以有效节约拍卖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时间成本,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的修改!

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新办法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

对照《办法》与《暂行办法》,虽然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例如《办法》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关于工商机关“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的规定,同时,还删去了备案内容中拍卖标的“有关审批文件”和“其它材料”等表述,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改变为进行形式审查,从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的总体思路;《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并增加了“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新备案方式,也为拍卖企业提供了方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的限制,减少了对当事人行为自治的行政干预,为拍卖业与国际接轨留下了相应的空间。

拍卖理论研究学者刘双舟:改变值得肯定,期待依然存在

这次修订值得肯定的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不再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作为禁制行为,这可能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二是明确了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但是这次修订对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非拍卖主体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问题、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

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这次修订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

改变值得肯定,期待依然存在。

王凤海人物介绍

那么,在拍品遇到真伪问题而步入公堂时,一则简单的免责声明,是否真的就是拍卖公司可以自由撑开的保护伞?伞外经济受到损失的买受人,难道就是《拍卖法》永远也荫泽不到的盲点?《拍卖法》自1996年通过至今的13年间,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修改、补充,这是否已经说明了其与生俱来的时代局限性,《拍卖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随着苏敏罗的败诉,拍卖行是否应该为拍品保真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作为苏敏罗代理律师的王建轶首先对拍卖风险由买家承担表示质疑。他认为,拍卖业是个商品交易的过程,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而在2008年底,就苏敏罗案引发社会对拍卖公司诚信危机的探讨,中央电视台推出的一期《经济与法辩辩辩》中邀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等出席。之后,记者向王凤海了解当时录制现场的情况。“台下的大多数观众并不支持我们的观点,他们认为拍卖企业和一般的交易机构一样,艺术品交易和其他商品一样,都应该保真,甚至现场还有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挥着拳头情绪激动地号召大家要拍卖公司保真”。王凤海说,录制完毕后,他与央视的有关人员作了交流,认为虽然现场热闹非凡,达到了很好的收视效果,但很容易对普通观众形成诱导,会让他们认为拍卖和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样应该保真。

作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的人员之一,王凤海向记者详细解释了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应该保真。他说,目前中国艺术品鉴定应当只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专家目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机构,加之任何一位鉴定人员都不能保证自己百分之百的准确率,因此“专家目鉴”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种是“文献佐证”,但是文献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宝笈》,当时编撰的时候就有两到三成的藏品是有争议的。而将这些百年前本身就有争议的藏品拿到现在,再来依据当时就有争议的文献判断现有文物的真假显然也不科学。

最后一种就是“仪器辨伪”。通过科学手段,虽然能够辨明墨是哪个年代的,或者纸张产于什么朝代,但是不可能判别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种客观事实都做不到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人保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也是不正义的。“在美国某些州,如果一个拍卖公司打出保真旗号,将被认为涉嫌商业欺诈,因为本质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说做得到,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涉嫌行业欺诈,”他说,根据这些情况,《拍卖法》作出了第61条第2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他向记者透露,在苏敏罗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及相关人员曾专门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的观点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最后结果,但拍卖公司已经声明不能为拍品保真的,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已经成为各届人士的共识。

王凤海还认为,表面上看《拍卖法》的该项条款是在为拍卖公司免责,但实际上该条款也在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权益。该条款提醒竞买人应该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谨慎审视,一定程度避免了竞买人的盲目购藏,也是对竞买人的一种保护。“《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时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这条规定就是要让不特定人群广泛获知拍卖讯息,《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该规定让买家有权利近距离接触、观察拍卖标的,并鉴定艺术品的真伪。这些都是《拍卖法》中体现出的对买家的保护”。

王凤海说,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艺术品拍卖不可避免地被一些买家作为投资手段,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因此,买家的心态要平和,“就像投资股票,赚了你不会和证券公司平分利益,输了也不会想到要证券公司赔付。”

而匡时国际负责人董国强也认为,艺术品不同于工业产品,绝大部分作品的鉴定靠的是肉眼的辨别,这其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经验。所以,在没有一个更为科学的并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鉴定手段出现之前,《拍卖法》只能规定拍卖公司不承担真伪责任。董国强同时还说,中国的拍卖行业目前确实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些问题积重难返,仅仅靠拍卖公司是无力解决的。“我们必须承认和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真假混杂自古就有,这种现象在今后仍然会长期存在。拍卖公司的专业只是体现在比一般人经验更丰富,但即便是投入百分之百的认真和严谨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董国强也注意到,这些年有一些公司提出“保真拍卖”。他觉得,如果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艺术品拍卖应慎言“保真”,仅仅为了宣传的需要而向客户承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情同样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人们有病都会去医院看病,因为相信大夫的经验,但是最好的医院也不会做出‘保证治好’的承诺条款,因为他没有这个本事,这样说了无异于欺骗。

董国强说,如果我们想从根本上解决真假问题,让今天的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在将来不再有真伪的困惑,就要从现在起借鉴西方的市场运作经验。国外的艺术家一般不参与销售,他们大多签约那些被社会认可的诚信的画廊,作品交由画廊销售,画廊销售时所出具的证书就是作品的“出生证”,这样,画廊也同时具备了这个画家的鉴定权。但是,我们目前的情况是艺术家大多是自产自销,省去了中间环节的同时也将鉴定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在画家本人具备鉴定权这问题上,我持保留意见。其次,即便他具有鉴定权,他去世后怎么办?谁来鉴定?

董国强说,“当前有一种现象我不理解,在拍卖公司和画家本人或画家家属对一件作品出现异议时,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拍卖公司,很少有人怀疑画家本人是否诚实、家属是否具备专业鉴定能力,这难道公平吗?时下还是有很多人觉得直接到画家家里买画是最安全的,但是,我们假设若干年后这个画家的市场价格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藏家把作品拿到市场上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倾销,谁敢保证每个画家面对自己的市场价格面临威胁时都能做到襟怀坦荡?我认为,以目前社会总体价值观水平来说,这很值得怀疑。”

而北京保利董事赵旭除了也认为拍卖公司不应该保真外,目光更多地聚焦在对北京翰海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对由于苏敏罗事件给整个拍卖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担忧。他说,翰海作为中国最早的大型拍卖企业之一,每年交易的拍品不计其数,对拍品的疏忽再所难免,“就我对翰海的了解,他们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操守,如作品有争议,并不是有心而为,不能说知假卖假。同时,翰海也完全按照规定作了免责声明,苏敏罗向翰海发出交涉的时间已过近三年,我本人非常同情苏敏罗,但个人认为,翰海作为被告的确是有点无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

赵旭说,大多数人认为拍卖和普通商品交易一样,所以由于拍品真假而引发的诉讼使拍卖公司遭到了众多民众的责难。“其实拍卖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与证券公司一样,是一个交易平台。”

赵旭认为,此事在媒体的宣传下对翰海的征集及形象方面已经造成了很大影响。针对此事,翰海高层并没有进行过多申辩,而是低调处理,能看出翰海方面的宽宏大度,赵旭希望此事能尽快结束,也希望媒体不要继续宣传此事。他说,长久下去不免会影响整体拍卖行业的公众形象。

其实,除了拍卖界人士外,也并不是所有的藏家都支持拍卖公司应该保真。经常活跃在各大拍卖公司拍场的上海藏家顾大希说,玩古玩赌的就是自己的眼光。目前拍卖市场中,古画的真实率在30%-40%,近现代书画也只能做到80%-90%。而国家都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怎么能要求拍卖行一定能保真?

顾大希说,在这一行就要懂得遵循这一行的行规,古玩真假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也是这一行的乐趣所在,买错东西只能说自己的眼力不够,判断不准,不能迁怒到拍卖公司身上。“我和身边的一些藏家在拍卖行也买到过赝品,但从来没有退过货,如果一买错东西就让拍卖公司赔付,那公司早就破产了。”

记者之前也曾就拍卖行是否应该保真与顾大希进行过探讨。当时,他设想市场应该出现为拍品真假承担责任的艺术品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在收取了相应的佣金后,向客户推荐的拍品一旦日后发现为赝品,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可是就目前而言,内地拍卖市场中,凭借自身实力而为买受人转嫁风险的真正意义的经纪人依然没有出现。

既然拍卖公司不应该保真,那么,《拍卖法》的免责条款是否会被个别拍卖公司利用,成为赝品堂而皇之进入拍卖场的通行证?哪些部门对拍卖行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王凤海向记者介绍说,其实国家对拍卖行的监督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如《拍卖法》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拍卖行的监管机构,中国拍卖协会也对其进行监督。此外,各方面还有自己的主管部门。

王凤海说,拍卖行受到很多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就拍卖协会来说,接到群众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分别给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商务局等机构发函,请他们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一旦核实就会就调销该拍卖公司的营业执照。”

在拍卖公司不保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拍卖场中买到赝品,一些当代艺术家也独创出特有的方法,确保自己作品的真实性。知名艺术家黄钢就向记者透露说,自己的每幅作品在某个特殊的部位印有指纹,而这些指纹的位置每张作品不尽相同,具体在哪,只有在黄钢自己留存的档案中才能查询得知。黄钢还建议,买家在购买当代艺术品时,如果需要专家的意见,应该请一些具有实际绘画经验的艺术家,因为艺术家更能理解画面笔触的微小变化。

在苏敏罗案件后,随着媒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一些人已经逐渐接受了拍卖公司不应该为拍品保真的观念。但是一项免责条款真能免除拍卖公司因为拍品瑕疵而为买家带来的经济损失?现行的《拍卖法》是否还有需要商榷的地方?

在拍卖业享有赞誉、并多次为拍卖公司、买受人赢回诉讼的的律师刘建华在与记者谈到苏敏罗一案时认为,虽然从法律上看,翰海有不为出售吴冠中画作的赝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其所为并非无可挑剔。目前,多数拍卖业人士认为,只要拍卖方在拍卖规则或成交确认书中声明对拍品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方就可完全免责。对此,刘建华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对免责声明必须全面、客观的理解和适用。否则61条就真成了拍卖方获取不当得利的保护伞,这有悖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各合同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从本案中也可以嗅出拍卖法的局限性。“《拍卖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它的第61条恰恰被广泛适用的是古玩。艺术品拍卖不同于房产等容易找出价格标准的种类物,它没有可以衡定的价格标准。仅凭一项免责条款,就将所有风险转嫁到买受方显然有失公允。”刘建华说:“《拍卖法》虽然规定至少有两天的预展,但这两天中买受人是否能够充分调动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对拍品进行预先鉴定还是个未知数”,刘建华认为,《拍卖法》给买受人预留的空间过于苛刻,应该在原先略显粗糙的条款中增加解释性的细则规定。刘建华说,以苏敏罗一案为例,由于没有细则的说明,拍卖公司先是在图录上提出了很多依据证明《池塘》系吴冠中真迹,无形中让买家感觉拍卖公司的专业性,认为拍卖公司已经作了先期的审查,对拍品应该具有起码的认知。可是拍卖公司即已声明免责,就不应以肯定、明确甚至夸大的文字对拍品作正面的宣传、介绍,“一方面言辞凿凿,一方面又不为自己前面的话负责,怎么说都有点自相矛盾的味道。”刘建华说,目前我国的《拍卖法》在适用过程中,是否完全排除了其它法律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像艺术品这样具有一定商品属性的物品,拍卖法应该规定拍卖方要如实告知,不应出现诱导性的词语,以免有诱人上当之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拍卖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说,《拍卖法》生来便有硬伤,“10多年前由拍卖协会起草,里面居然法定了拍卖行业协会的权利,比如只有该协会组织注册的拍卖师考试才有法律效力。”该负责人说,虽然拍卖公司不应该为拍品保真,但法律应该从根源上解决赝品泛滥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当代艺术,应该像商品一样实行注册制,凡是进入市场的均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比如吴冠中第268号、岳敏君第356号等。这样同时也避免了有些艺术家由于市场需要而对自己作品矢口否认的现象。

原苏富比教育学院中国区首席代表梁晓新认为,虽然苏敏罗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毋庸置疑,但拍卖系统的体制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依然是一项重要课题。“拍卖公司收取了佣金,那么你的担保在哪?”梁晓新认为,不能因为《拍卖法》的一项免责条款,就失去了拍卖公司所应该肩负的责任。否则,看似赢了官司,实际上失去了公司赖以长久生存的诚实、信誉。

王凤海曾就《拍卖法》问题在十几个省市做过调研,所到之处,需要修改的呼声频频。他认为修改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王凤海说,到目前为止,我国《拍卖法》只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但对境内的其它非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不做规范。导致正常依据《拍卖法》和《公司法》建立的拍卖公司拍卖时要受到法律规范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而非拍卖企业打着拍卖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却不受监管。王凤海还特别强调,即便将来《拍卖法》会进行怎样的修改,有一条是始终不变的,那就是拍卖行不可能为拍品保真。

虽然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的《拍卖法》亟待修改,但自颁布以来,历经13年,有关方面对它的触及依然纹丝不动。2002年王凤海曾以个人名义提出建议,希望组织“修改专家调研小组”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修改,但由于当时环境而被搁置。此后虽曾多方呼吁,但收效甚微。王凤海无奈地说:“拍卖协会毕竟不是行政部门,我们能做的唯有建议。”

关于政府迟迟不对现行《拍卖法》加以修改,坊间流传着众多猜测,有些人认为《拍卖法》施行才短短13年,如果政府一发现问题便马上修改,则免不了朝令夕改的垢评,应该让问题暴露得再充分些,实践经验积累得再雄厚些,然后才能有把握地加以修订。还有些人认为,艺术品交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小的比例,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医疗、就业等方面没有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国家并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关注拍卖业。

但事实上,艺术品拍卖交易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微不足道,2008年中国艺术品拍卖成交额达200亿元,一些人将艺术品买卖作为安身立命的行当,艺术品交易正在成为一个产业汇入中国经济的命脉中。这时,如果没有适宜的法律随同而行,结果可谓不言而喻。

截至记者发稿日,苏敏罗以及委托律师再次提起了诉讼,而众首翘盼的《拍卖法细则》据有关方面透露也将出台。虽然围绕着拍卖行是否保真以及苏敏罗一案的是是非非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依然不绝于耳,但无论结果如何,也无论拍卖公司在面对拍品真假问题时有着怎样的法律保护,凭借诚信的态度,以及在发现通过自己拍出的拍品出现问题时,用善意、合理的方式尽力协调解决,而不是顶着免责的乌纱一走了之,才是拍卖公司应走的正道。

北京世纪翰墨负责人林松虽然对苏敏罗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报以同情,“按常理来说,普通百姓认为买了假东西还不退款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会有一些人出来打抱不平。但由于艺术品鉴定等存在许多特殊因素,作为交易平台的拍卖行不应该承担责任。此次事件由于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翰海,对其名誉产生了巨大的伤害,因此翰海也是受害方。”但是林松也认为,买件普通的商品如果出现伪劣问题,都要假一赔十,拍卖出现赝品却可以一走了之,《拍卖法》中的免责条款和消费者权益法出现矛盾,也的确是现行《拍卖法》存在的漏洞。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听说苏敏罗已经再次上诉,他建议说,如果此次上诉,苏敏罗能与翰海协商,共同对委托人萧富元提出上诉,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对此,北京某知名律师也指出,苏敏罗的第一次上诉在技巧上出现偏差,将萧富元列在拍卖行之后,那么拍卖公司必将抵消委托人大部分的责任。而如果第一次上诉时,苏敏罗一方按合同向萧富元主张权利,提起单个或者共同诉讼,加之举证、论辩充分,也不会轻易导致败诉。

该律师还建议说,如果吴冠中作为该拍品的权利人,也向委托人提出诉讼,组成一个前后组合的诉讼追究,那么力度将会更加强大。

后记:

附录:拍卖法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王凤海

王凤海男中共党员国家注册拍卖师。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设计者。

中文名:王凤海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职业:国家注册拍卖师

毕业院校: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学校

主要成就: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设计者

代表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个人履历

1964.9---1968.12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学校(坦克制造专业)学习。

1968.12---1984.5国营第287厂第三车间、生产计划科工人、计划调度、综合计划员。

1984.6---1991.5石家庄市物资局业务科、信息情报处、综合处业务员、科长、副处长。

1987—1990.6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习

1991.6---1993.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体制法规司行业处、综合管理司审批处,先后从事行业法律法规、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审批、期货交易、批发市场管理工作。

1993.9---1994.9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挂职扶贫。

1994.10---199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市场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从事拍卖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研究起草拍卖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行规、拍卖从业人员培训、拍卖师考试考核认定及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及组织拍卖业理论研讨会及新闻宣传等项工作。曾参与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草案及《拍卖法》上报稿修改工作。

1998年至2011年,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北京培训中心主任,中拍协理论信息部、理论宣传部主任、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曾开创并负责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法律咨询、新闻宣传、行业自律、拍卖师培训考核及拍卖企业的资质评定工作。

2012年起,任易极环中(北京)拍卖有限公司首席拍卖师。

个人经历

曾指导或参与国内一些大型拍卖活动(如长城资产全国大联拍、青海省探矿采矿权拍卖、刘晓庆欠税房产拍卖等)的策划工作,本人曾主持过首都慈善爱心义拍、“京交会”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品暨中国书画精品拍卖会、陕西省府谷县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北京慈善协会、国风儿童书画捐资助学慈善义拍、中法当代艺术交流展作品拍卖及我国首次二手工程机械无底价拍卖、甘肃陇南徽县某企业国有资产拍卖等近百场资产、艺术品及慈善拍卖活动。

指导并亲自参与数十件拍卖诉讼案件(如吴冠中假画案、某七位摄影家诉某拍卖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竞买人的代理人委托他人举牌应价案、房地产拍卖中复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案、委托人没收拍卖人保证金案等)的论证与诉讼工作。多年来为遇到法律纠纷或诉讼案件的拍卖企业出具过数百件咨询案件,也曾多次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咨询,主持研究并出具过多封书面法律咨询复函。自1997年至今,经常应邀为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就拍卖及相关方面的新闻、报道、事件(如圆明园流失文物拍卖、过云楼藏书优先购买权问题、乾隆玉玺拍卖问题、杨绛先生主张隐私权问题等)做专家解读。

1995年以来,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国际商报》、《中国商报》、《广州日报》、《大公报》、《艺术报》、《京华时报》、《艺术财经》、《鉴宝》、《收藏》、《艺术版权》、《中国拍卖》等报刊上发表有关拍卖文章百多篇。1997年9月,《借鉴国外经验、办好拍卖市场》一文,获内贸部“促进内贸改革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成果优秀奖。1999年3月至2000年4月,参与《全国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教材》、《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培训教材》、《拍卖教程》的编写工作。《中国商品市场大全》(1996.9中国经济出版社1000千字)、《拍卖法全书》(1997.1中国商业出版社298千字)作者之一;《拍卖法案例指南》(2004.11法律出版社230千字)、《中国拍卖二十年》(2007.1知识出版社400千字)编委会副主任、总纂稿人;《拍卖法案例指南(续编)》《2007.12法律出版社249千字》主编之一;《拍卖指引》(2008.1中国社会出版社200千字)作者之一。

2013年6月8日在北京国际茶城四层满堂香会所主持“南北·两岸大爱无疆(北京)书画义卖会”活动。

现任职位

2006年5月起,任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副主任;

2007年11月,任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年鉴》编辑委员会专家委员;

2008年5月起,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2009年9月至2013年9月,任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顾问;

2011年1月起,任拍房网战略管理委员会名誉主任;

2011年2月起,任中国艺术家协会书画研究院顾问;

2011年10月起,中国首届百名著名书画家亚洲行——日本友好行总顾问。

2012年6月起,任北京壹佳陆拍卖有限公司顾问;

2012年起,任杂志社专家委员会顾问;

2013年2月起,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

2013年4月起,任华夏商学院客座教授;

2013年5月起,任中国毛体书法研究会执行主席、秘书长高进军先生私人艺术顾问;

2013年6月起,任易极拍卖研究院院长。

现为雅昌网、和讯网专栏作者、《鉴宝》、等杂志顾问。

关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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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1月27日
    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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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机薇的头像
    机薇 2026年01月26日

    我是育友号的签约作者“机薇”

  • 机薇
    机薇 2026年01月2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做...

  • 机薇
    用户012612 2026年01月26日

    文章不错《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内容很有帮助